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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章 索赔一百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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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意见的主要内容就是,严格按照规定立案,只要符合立案条件的坚决立案。



    立案之后,如果双方有调解意愿,那就进行诉中调解,这个调解时间不占用审判期限。



    和以前比起来的差别就是,以前是强制诉前调解的,然后在调解中拖延立案。



    而现在,符合规定的案子必须立,立案之后再看是不是要调解。



    当然,某种意义上最高法的这个意见也是打补丁的结果。



    以前是不是立案登记制,当然是了,15年最高法出台的相关意见,叫《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里面明确说了,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一律接收起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如果当场不能立案的,要在规定的期限,也就是七个工作日审查是否立案。



    所以以前的规定严不严格,也严格,那为什么会跑偏了呢,原因在于这个15年《意见》的另一条。



    这个规定是这么说的:



    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纠纷解决方式。



    看到了吧,本意是好的,多元化解决机制,诉前调与诉中调的衔接。



    结果就被各地法院玩坏了,诉前调解好啊,不用担心期限问题,于是所有案子都先丢诉前调去。



    说不定拖上一段时间那些人自己就没有诉讼的想法了。



    当然,根源在于案多人少,但是可以这么说,这些年很多人都被“强制性”的诉前调恶心过。



    就是你都明确说了我不调解,对方提出的条件没办法接受,人家也不管,就要调,不答应就慢慢来。



    于是最高法现在又给打了个补丁,喜欢诉前调是吧,别调了,你给我都立案,立案了再去调。



    这一步就很关键,因为立案之后就没那么容易撤案了。



    周云这边的话常子依自然听明白了,点点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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