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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章 行使监督权需要理由?(3/5)

就是说诶你要申请公开,那你得有必须公开的理由才行,不然平白无故的你说你申请什么。



    然后很多人就会被哄住了。



    这里周云根本没写什么什么理由,因为没必要写,想申请就申请。



    这和之前烂尾楼那个不一样,那个要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申请,就是要规避商业机密的理由。



    但是这里一方面是没必要,另一方面……也没证据,就一份合作协议,这玩意是不够的。



    双方陈述完,接下来就是举证质证,周云的证据就是申请信息公开材料,以及对方的两份答复书。



    而被告这边则是拿出了很多证据,最直接的就是当初和承包方也就是康得建筑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这些东西。



    用这个来证明罗弘轩申请的信息是商业机密。



    很快便来到了法庭辩论环节。



    周云率先开口道:“被告一在答辩称我方的申请没有说明理由,我认为这简直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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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话刚说出来,上面的审判长就眼皮一跳,赶紧敲了敲法槌道:“原告代理人,请注意一下你的发言。”



    周云马上表示注意,然后又道:“刚刚我用了一个不太好听的词来形容被告的答辩,主要是因为,被告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甚至都没有理解到信息公开的核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你可以说你不知道这个,那在2019年,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发布的时候,司法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的时候也说过,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也就是说,申请公开不需要理由,这是我们每一个公民在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



    “所以被告的意思是,我还得和你说我监督你的理由?行使监督权需要理由?”



    这是在实务中被搪塞最多的情况,做过相关实务的都知道,最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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